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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服务算盗窃罪客体吗

张* 福建-宁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6.04 09:22:00 472人阅读

通讯服务算盗窃罪客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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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盗用他人通信线路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擅自接入并使用他人物理通信线路、仿造或复制他人电信编码号码,或者明知系上述偷接入、仿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予以实际使用,均需按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所谓“盗接”,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动机,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隐秘手段连接他人的通信线路,并无偿占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从而对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6-04 09: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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