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如此。洗钱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如下四点:
首先,该罪行的主观动机必须直接且明确地指向犯罪目的;
其次,其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金融制度和体系,同时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管理秩序;
再次,任何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这一犯罪的行为主体;
最后,该罪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会表现为罪犯试图利用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手段来掩盖其犯罪事实。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非法集资罪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非法集资行为只能被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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