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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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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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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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开始,到相关材料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一环节通常会花费大约两个月至三个月的时间。而在检察机关接收到相关材料之后,他们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对这些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在刑事拘留程序结束后,在正式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之前,负责调查此案的侦查机构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
3、当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他们应该在七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那么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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