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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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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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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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于有如下任意肆意伤害他人人身、恶意阻止他人自由活动、无理取闹侮辱威胁他人、强行夺取或损坏他人财产等任意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之一者,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任意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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