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罪犯通常被关押在看守所内;而对于行政拘留罪犯则会安排在拘留所。在看守所接收被羁押者时,必须依据送押部门持有并出示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颁发的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若无上述凭证,或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将无法进行收押。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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