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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团伙诈骗犯罪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团伙诈骗都会构成诈骗罪,而是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的犯罪类型,比如集资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等等。
究竟应该以何种罪名起诉,必须要看参与者们实施了哪些具体的行为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其次,对于未归案的逃犯,如果他们没有实际出庭受审,那么他们的行为将不会被视为法律上的加重因素,因而也不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结果。
然而,当这些逃犯最终被捕归案之后,他们的“逃跑”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因此不会导致刑期的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会按照正常程序,根据每个罪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主犯或从犯),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可以加重、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例如累犯、自首、获得受害人谅解、未成年人等)进行审判和裁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5-30 10:4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