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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方面,通常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认知存在自信与过度依赖,可能会忽视自身所应承担的举证义务。
然而,实际来看,原告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024-05-26 16:2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