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被发现,依据所涉及的违规事项,相应的管理部门将会采取各种相应措施进行处置,详述如下:
首先,在申请人提出提取申请时,若所提交资料存在伪造事实情况,负责审核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立即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并采取下列一系列措施予以惩戒:
即(1)以书面形式向缴存单位进行通报;
(2)对于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需追回违规提取的资金,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个人不良信息库以及相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同时也不接受其贷款申请。
其次,已经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但在完成网签后又选择退房的,提取人必须在退房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拨打12329热线或者前往管理部以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代办点,办理终止该套房屋提取手续,并将之前用于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
再者,如果单位协助个人进行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则(1)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相关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开披露;
(2)管理中心将不再接受违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单位开户、缴存、提取等业务,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最后,对于违法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相关征信系统,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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