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说书面合同转移占有质权成立根据什么判断
解析:
若当事人意图设立质权,则需签署正式的书面质押合同作为法律依据,故未有书面合同证实的质权将无法产生效力。
质权的从属性特征在于,它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
这是由于质权的存在旨在对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因而质权自然是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的。
当事人有权就未来尚未发生的债权设定质权,亦可于债权成立之初即设定质权,然而当实际实现质权时,必须确保所要实现的主债权已经存在。
此外,质权应随主债权的变动而相应地进行转移,不得与主债权相脱离,单独进行处分或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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