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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有管理权的法院是如何规定的
解析:关于建设工程管辖权问题的法律规定如下所示:根据不同类型的不动产争议,由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若是涉及到有关不动产权属纠纷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在实践中,如果不动产已经完成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其所在地就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地址来认定;反之,若不动产尚未办理登记手续,则其实际所在位置即视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分两种情况: 1、如果包工头没有挂靠另一家有“劳务”资质的公司(也就是没有以任何一家劳务资质公司名义承揽项目部的工程),那么工程项目部与包工头只能是“劳动”关系,也就是包工头属项目部管理。 2、如果包工头挂靠另一家劳务公司并以此公司的名义承包项目部的工程,那属于“劳务”关系,包工头属分包工程的劳务公司管理,项目部与劳务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3、实情大都是第1种:包工头与项目部统一口径,说是同一个公司的,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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