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制度中,对于律师与涉嫌犯罪者以及被告人之间的见面次数并无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尤其是在案件的调查阶段,律师有权利可以多次与当事人进行面谈交流。
然而,许多人可能误以为律师仅进行过一次会见,实际上,他们在幕后所付出的努力和贡献远不止于此。
他们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司法程序的推进上,而非仅仅关注家属的需求。
会见环节是辩护工作的起点,具有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地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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