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有成功辩护的吗
解析:
的确存在这样的异议。
辩护律师提出了其独特的辩护观点:
即班某先生在与被害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并未违反其真实意愿,而是依照其个人意愿行事;
因此,班某先生的行为并不符合传统刑事法律理论所定义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然而,若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我们认为班某先生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强奸罪。
然而,由于班某先生具有自首情节,我们恳请法庭能够对他予以从轻量刑,同时考虑适用缓刑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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