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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追责需要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情况:
首先,从吸纳公众资金的规模上看,若是个人实施上述行为,其涉案金额必须达到累计额人民币超过二十万元;
而对于单位而言,其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的公众存款累积必须达到累积额人民币百万元以上。
其次,如若涉及到的受害者家庭数量较大,不论在法律层面还是社论压力上都会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因此,对于此类问题的定义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定——个人即日起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者家庭数量需达到至少三十个;
对单位来说,这一数字应当是至少一百五十个。
最后,从经济损失的角度出发,个人实施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累积额必须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
而对于单位而言,这一数字则需要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4-05-24 14:3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