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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个人已受刑罚还要缴税合理吗

黄* 江西-九江 公司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4 12:06:00 498人阅读

单位犯罪个人已受刑罚还要缴税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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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逃税漏税并顺利补缴完毕之后,是否会继续面临刑事指控这个问题,一般而言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判决有罪的可能性将大幅降低。
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税务机关依据法令发出追缴通知之后,纳税人能够及时地补缴尚未缴纳的税费、缴纳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并且已经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罚,那么就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在过去的五年时间里,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是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这种情况下则不属于上述豁免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24-05-24 12:08:00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挂靠公司往往会出这样的问题。而且,挂靠公司开具发票,处在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变成虚开发票,开具方、中间方与接受方都必须承担责任。挂靠公司开具了发票,施工单位承担了增值税,甚至承担了附加税费,但是还有企业所得税,需要双方协商好。比如,挂靠公司按照你的要求,开具了100万元发票,你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但是,这开出去的100万元需要有相应的成本费用发票,如果没有相应的成本费用发票做税前扣除,相当于挂靠公司取得了100万元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这就是挂靠公司给你要成本费用发票的原因。

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与偷税罪、抗税罪一样,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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