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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男女异性长时间聊天,女方提出不聊了,男方想不开想自杀那么女方有责任吗?

pub****333 安徽-宿州 同居咨询 2024.05.24 07:21:56 418人阅读

比如男女异性长时间聊天,女方提出不聊了,男方想不开想自杀那么女方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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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多大年龄,精神是否正常

2024-05-24 11:1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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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一般是无责。

2024-05-24 07:38:23 回复

您好,请问是什么时候的事情?如果非自愿,在醉酒状态下属于强奸,但还是需要证据佐证。



一,从立法的技术上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二,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但不能穷尽证据的各个方面。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聊天记录虽然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而且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三大要件:
①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
②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③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第三、从立法的实践来看,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随之必然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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