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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不成立可以改变罪名吗

张* 广西-北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3 14:06:00 451人阅读

敲诈勒索罪不成立可以改变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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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湛江

解析:
绝对不行。
尽管敲诈勒索罪以及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人均为一般社会成员,其犯罪心态皆为明知故犯,意图通过不法手段实现个人私欲,但这两类罪行的具体构成及情节存在显著差异。
两者间的根本性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差异:
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看,敲诈勒索罪所侵害的是复杂的客体,既包括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然而,诈骗罪则仅仅针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侵犯。
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通常表现为以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迫受害人因为恐惧而不得不交出财物;
而诈骗罪则是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使得受害人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自愿”交出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5-23 14:07:0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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