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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头提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等同于一定必定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法院通常会根据适用的速裁程序展开后续流程。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的核心内涵在于:
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能自觉且诚实地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于全文控诉的犯罪事实毫无争议,并且认同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最终签订书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话,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类案件便有望获得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024-05-23 12:0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