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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是哪个法律

黄*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3 11:12:00 440人阅读

拐卖妇女罪是哪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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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拐卖妇女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
对于实施拐卖妇女或儿童的犯罪行为者,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相应处以罚金;
若存在以下任一严重情节,则需在原有基础上对其进行加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配套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而若情节恶劣至极,更会面临严厉制裁,即判处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法明文列举了如下几种特定情况:
(一)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首要成员;
(二)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达到三人次以上的;
(三)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奸行为的;
(四)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以此强迫其从事卖淫活动的;
(五)以出卖为最终目的,采用武力、恐吓、威胁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非法获利为核心目的,窃取婴幼儿的;
(七)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遭受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从国内贩卖至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指的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的,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送出、转运等行为之一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024-05-23 11:14:00 回复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有:   1、一般情形下,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最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刑法中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使用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词语,因此在实际定罪量刑中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什么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二款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的目的是为了“结婚”、“收养”等。 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一)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对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依照本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认定行为性质,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罪(现已并入罪)的。 (三)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其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最后,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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