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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协助犯罪活动的信息网络群体犯罪中,那些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个体即为共犯中的从犯。
具体而言,主犯与从犯的判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组织并主导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应依据整个团体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进行惩罚。
其次,除了首恶之外,其他主要罪犯应按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罚,或者按照他们直接领导或策划的所有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再次,从犯应当受到较轻的惩罚,可以依法减免刑事责任。
最后,如若从犯受人逼迫而参与犯罪,则属于被胁迫从犯。
在此种情况下,对其犯罪情节进行评估后,可适当减轻或完全排除其刑罚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2 16:2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