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
犯罪行为的
定罪量刑环节,如何界定被告人是否作为
主犯抑或是
从犯,主要是根据
犯罪分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对
犯罪事实的知晓程度以及他们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举例来说,若被告人在
犯罪活动中表现出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了策划、组织甚至直接从中获取了巨额利润,那么他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主犯;然而,如果被告人仅仅是被动地提供了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对于犯罪活动的具体细节知之甚少,那么他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