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对帮助信息网络
共同犯罪活动的
从犯进行法律界定,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这类人员在该
犯罪活动中的角色应为次要或辅助性质的,即他们在协助和支持主要
犯罪分子完成
犯罪行为方面发挥着辅助作用。
对于
主犯以及
从犯的量刑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那些组织和领导
犯罪团伙的首脑人物(即主犯),法院应依据这个团伙所实施的所有
违法行为来确定他们的罪责;
其次,针对那些并非犯罪团伙首脑但同样属于主犯范畴的人来说,法院将根据他们参与共同犯罪活动的所有
犯罪事实,或者根据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组织者和指挥者的角色来判定他们的罪责;
最后,对于从犯而言,他们应该得到从轻、减轻甚至免于
刑事处罚的待遇。
此外,如果从犯是受到威胁而被迫加入犯罪活动的,那么他们就构成了所谓的“
胁迫从犯”。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他们的
犯罪情节,给予适当的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