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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山东不起诉的规定

杨* 广西-北海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2 13:45:00 322人阅读

故意伤害罪山东不起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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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故意伤害罪的不起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如果案件情节显着轻微且对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影响微乎其微,司法机关可能会判定该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次,若犯罪行为发生在追诉时限之后,则说明刑法已经无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也应适用不起诉制度。
再者,若某犯罪分子得到了国家特赦令的豁免,其所犯下的刑法将不再受到追责。
此外,若某犯罪事件属于刑法中宣告才得以处理的事项,且受害方并未提出控告或申请撤销控诉,那么,同样可以作为不起诉处理的依据之一。
最后,若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死亡,那么,也可以认定为不再予以起诉。
当然,还要考虑犯罪情节本身是否严重,若情节轻微,且按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于刑罚,那么,不起诉也是合理的选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024-05-22 13: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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