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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主观故意认定是什么

侯** 江西-九江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5.21 11:24:00 426人阅读

挪用资金罪主观故意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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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义及其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从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看,必须是故意为之。
其次,本罪的实施者应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最后,该罪的侵害对象则是这些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对其资金所拥有的使用和收益权利。
在具体的犯罪构成要素中,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以其职位上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其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而尚未偿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4-05-21 11:25: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如何认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考察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与银行的职务性相关,表现为虽然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超出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但本质上仍是贷款行为,属于银行使用资金的职务行为,行为人以银行的名义与借款人形成借款关系,由银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挪用公款行为是擅自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即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使其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该行为亦是个人决定的,单位不承担其法律后果。因此,若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后,以个人名义或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借贷给他人的,是挪用公款行为。
二、考察有无一定的贷款审批手续,以及何时办理的审批手续。合法的贷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的法定程序办理齐全的贷款手续。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往往未履行全部贷款程序,但本质上属于贷款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且审批手续在发放贷款之前或之时即已办理。行为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章规定,明知借款人提供违法担保仍发放数额巨大的贷款,或者行为人在放贷时确曾收到借款借据,但发放贷款时未严格按照贷款法定程序办理齐全的贷款手续,则系银行工作人员代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履行使用资金、发放贷款的职务行为。如造成重大损失,应定违法发放贷款罪。若审批手续系事后补办,往往属于事前擅自挪用而事后予以掩饰的挪用公款行为。
三、考察行为是秘密进行的还是公开进行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因其属于职务行为,往往是公开进行的。而挪用公款行为往往系秘密进行且有掩饰手段,但这也不是必定的,也有公然或半公开进行的。

您好,针对您的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如何认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考察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与银行的职务性相关,表现为虽然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超出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但本质上仍是贷款行为,属于银行使用资金的职务行为,行为人以银行的名义与借款人形成借款关系,由银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挪用公款行为是擅自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即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使其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该行为亦是个人决定的,单位不承担其法律后果。因此,若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后,以个人名义或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借贷给他人的,是挪用公款行为。
二、考察有无一定的贷款审批手续,以及何时办理的审批手续。合法的贷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的法定程序办理齐全的贷款手续。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往往未履行全部贷款程序,但本质上属于贷款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且审批手续在发放贷款之前或之时即已办理。行为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章规定,明知借款人提供违法担保仍发放数额巨大的贷款,或者行为人在放贷时确曾收到借款借据,但发放贷款时未严格按照贷款法定程序办理齐全的贷款手续,则系银行工作人员代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履行使用资金、发放贷款的职务行为。如造成重大损失,应定违法发放贷款罪。若审批手续系事后补办,往往属于事前擅自挪用而事后予以掩饰的挪用公款行为。
三、考察行为是秘密进行的还是公开进行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因其属于职务行为,往往是公开进行的。而挪用公款行为往往系秘密进行且有掩饰手段,但这也不是必定的,也有公然或半公开进行的。

刑法上的主客观统一涉及到犯罪构成理论。一个完整的犯罪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而主客观相统一指的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统一。我国刑法规定了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犯罪的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意义在于避免(或者说禁止)结果责任制度,禁止客观归罪,也就是说,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造成了危害后果,就不管其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就直接认定其有罪,这样显然是不公平的。认定犯罪还必须考虑其主观方面的因素,只有行为人在主观意志的支配下,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客观方面所要求的危害社会行为,才有可能认定犯罪。这就是所说的主客观统一。大概就是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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