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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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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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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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抢劫杀人事件之性质认定,须依据多种因素审慎分析,以明确该案究竟构成抢劫罪抑或是故意杀人罪:
首先,被害人之死亡若确系于抢夺财物实施过程中所引发,其次,杀人乃否为获取不义财产所必需之手段,以及此种行为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间是否具备目的与手段之内在联系。
若杀人行为确实发端于抢劫过程之中,且此类行为又是抢劫财物的必备条件,则应定性为抢劫罪;
反之,倘若杀人行径并非源于抢劫财物之环节,或许虽然与抢劫财物过程有所瓜葛,然而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并无实质性联系,那么便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根据罪行轻重,量刑幅度很大,一般来说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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