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扣押时长并不固定,但是通常情况下不会超出60个自然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扣押时限最多不能越过六十个自然日。
在这个期间内,如果交警部门需要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或者对车辆进行司法鉴定,他们应与相关的技术检验或司法鉴定机构商议确定检验和鉴定所需的期限,并且双方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20个自然日。
若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超过了20个自然日,那么就必须上报给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而审批通过后,扣押车辆的最长期限也不能超过60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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