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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兰州
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判定,重点在于对相关行为的确认,这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资金帐户给他人使用;
(2)协助或支持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
(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帮助他人实现资金转移;
(4)协助或支持将资金汇款至境外;
以及(5)通过其他手法来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
在此过程中,主观上必须具备明知的心态。
对于被告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判断:
(1)知晓他人正在实施犯罪活动,并协助其转换或转移财物;
(2)无正当理由,通过非法手段协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物;
(3)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财物;
(4)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物,并从中获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5)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大量现金分散存储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间频繁进行资金划转;
(6)协助近亲属或其他关系亲密的人转换或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
(7)其他可被认定为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5-20 18:2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