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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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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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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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买房”事实上是一种存在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关于房子实际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属于合同法规制的合同关系。尽管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种合同类型,但这并不影响该法的适用,根据购买房屋的性质,可以将借名买房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用房,该借名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潜在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群众的利益,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另一类是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多数为了规避限购、信贷政策。该行为没有致使购房数量超出国家调控的总量,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在符合一般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情况下,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认定借名购房的最大困难在于,当事人往往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并没有形成书面明确的借名购房合同。依据借名购房关系要求房屋过户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着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合同的举证责任。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借名购房的一定要签订一份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并对合同加以公证或见证,
第二,借名购房的付款记录一定要明确标注为购房款,如果按揭购房的话,每一期的按揭款都要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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