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罪名不当,且孙某某也不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下,辩护人就本案的定性和建议法庭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发表几点辩护意见。以上就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的写法。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以走私、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偷越国境的行为才会构成偷越国境罪;如果行为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不会构成偷越国境罪的,也就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