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表见代理的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是关键的构成要件:
首先,实施该项代理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明确缺乏代理权;
其次,这种缺乏代理权的状态必须足以使得合同相对方合理地误以为其实际具有代理权,这即是确立表见代理所需满足的客观条件之一;
再次,在确定表见代理形成的主观要件时,需要考虑到相对方要有足够的善意且没有任何过失,也就是说,相对方并不清楚行为人所进行的行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的情况;
最后,作为表见代理人,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符合建立合法有效民事行为的所有必要条件,即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解析:
表见代理之构成要素包括:
首先,行为人为无代理权乃设立表见代理之必备前提条件;
其次,须使得相对人对行为人享有代理权具有合理依据并深信不已,此乃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客观要素;
再次,在主观层面上,确立表见代理的关键在于相对人需持善意且无过失之态度,即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所从事的行为实属无权代理;
最后,作为代理人的表见人还应满足建立合法民事行为所需的有效条件,即其行为不得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专业解答构成表见代理所需的证据要素有哪些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首先,行为人必须确实没有代理权,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首要条件;其次,相对人需有充足的事实或理由来相信行为人为合法有效的代理人,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素;再次,表见代理得以构成的心理基础在于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也就是说,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无权代理;最后,表见代理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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