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企业处于盈利不佳的状况下,原则上是不能进行股息分配操作的。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对于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为维持其股票声誉,经过股东大会所做出的特殊决定,即允许以公积金的形式向股东支付相应的股息。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尚未得到弥补的亏损现象,则必须首先使用公积金来填补这部分亏损,待亏损问题解决之后,若公积金仍然有剩余,方可用于股息分配事宜。
解析:
确实允许。
在企业并未获得利润的前提下,通常并不涉及股息的分配,然而,股份有限公司需保障企业的股票声誉,因此在经过股东会议的特定决议之后,亦可利用盈余公积来进行股息的分配。
若企业存在尚未填补的亏损情况,则应首先使用盈余公积以弥补这部分亏损,待亏损得到弥补且该项公积金仍然有剩余的情况下,方可将其用于股息的分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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