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其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取得财产、劳动报酬或工作成果与其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大体相当,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再次,合同订立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以强迫命令、威胁利诱等手段签订合同。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地位平等的合同关系,但在作为合同主体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不管企业愿意不愿意,在订立合同时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您好,关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其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取得财产、劳动报酬或工作成果与其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大体相当,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再次,合同订立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以强迫命令、威胁利诱等手段签订合同。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地位平等的合同关系,但在作为合同主体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不管企业愿意不愿意,在订立合同时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您好,关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其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取得财产、劳动报酬或工作成果与其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大体相当,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再次,合同订立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以强迫命令、威胁利诱等手段签订合同。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地位平等的合同关系,但在作为合同主体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不管企业愿意不愿意,在订立合同时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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