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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协议,应当明确标示出转让方与受让方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及有效联系地址等具体事项;
同时,协议内容还需涵盖以下方面:
土地所在的准确地理位置及其所覆盖的土地范围和面积,包括土地上现有的各类附属建筑物等;
关于此土地的实际使用目的应有清晰说明;
并针对协议期限做出合理规定;
同时针对土地所有权转让款项的具体金额及其支付方式也需详加约定;
并且对于上文提及的各类附属建筑物的处理方案也需要加以规定;
另外,就如何解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亦要有所规划;
最后,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以及各方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都需要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2024-05-19 10:33: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