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受贿案件由检察院根据具体的证据要求决定是否起诉。
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结合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或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确实、充分。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行贿人现金行贿,不承认,只要找到证据,检察院能起诉。
行贿人不承认行贿的问题:行贿人不承认只是“零口供”,嫌疑人供述记录只能算一方面的证据,其证明力不强,认定嫌疑人是否有受贿行为,还需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只要有这些证据材料,形成了证据链条,都可以认定是受贿。在法院认定证据过程中,一般不轻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8种形式:
(
1)物证;
(
2)书证;
(
3)证人证言;
(
4)被害人陈述;
(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6)鉴定意见;
(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五十四条采用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方承认,行贿方不承认存在被刑事被拘留的可能,但是要有充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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