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离婚风险的案例中,倘若涉及到的房地产为夫妻的共通资产,根据一般的法律法规,双方在协商离婚事宜时,通常会采纳均等分割的方式来处理此资产。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双方对于此房产的归属权存在争议的时候,这其中牵扯的法律问题就变得尤为复杂了。以下我们将针对此类情况,为大家详细解读具体的法律操作流程。
首先,如果在离婚协商阶段,双方均主张拥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并同时表示愿意以竞价的方式取得,此时我们建议将该议题交由专业律师进行协商和调解,以此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若经过充分冷静考虑后,协商无果且纠纷无法自行解决的话,可以选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介入。
其次,如果在庭审当中,有一方坚持要求得到该房产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或者放弃所有权的要求,为了公平起见,人民法院将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市场价值的评估。在此基础之上,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最后,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没有明确表达出对该房产所有权的强烈意愿,那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的款项进行合理分配。
解析:
假如涉案的房地产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规则层面来看,当他们决定离婚时,通常会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来处理。
然而,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双方都已经获得了该房地产的所有权,那么首先,我们强烈建议他们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
若协商无果,则需要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此种情况下,一般的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如果双方都主张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且都愿意以竞价的方式获取,那么这种请求应该得到批准;
第二,如果其中一方主张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需要由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而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也必须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第三,如果双方都没有提出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要求,那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所得款项进行合理的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专业解答房产买卖纠纷先看协议效力。协议有效,对方处置可能无权处分,买受方善意可有效,另一方可向卖方索赔,非善意协议可能无效。建议先协商,明确诉求,协商不成可起诉。
专业解答夫妻一方去世后,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另一半,剩下的才是遗产。如果有遗嘱或遗赠意愿,就按照遗嘱或遗赠意愿来继承或遗赠;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就按照协议来执行。如果没有遗嘱和协议,那就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要尊重逝者的意愿,维护家庭的和谐,遵循法律的公正。
专业解答夫妻间的财产纷争,优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介入,以保护子女、女性权益和无过错方利益为准则,按财产性质和情况裁决。家庭土地承包权益,法律严守。
专业解答离婚协商中,财产处置及债务承担至关重要。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离婚时有权索偿;共同债务须共同承担,协商不成诉诸法院。生活困难方可申请救助,协商无果交由法院裁决。过错方需承担损害赔偿,恶意隐匿或伪造财产者将面临财产削减或放弃。如发现此类行为,受害方可诉诸法院请求重新分配。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中扮演决定性角色。
专业解答当涉及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时,如有一方成为被诉对象并需要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责任,那么在该共同财产中所拥有的那份资产权益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配偶之间进行协商确定。若协商未果,则应由被执行人的配偶发起析产诉讼,或者由申请执行人以代位的方式发起析产诉讼来明确各自的资产权益。在资产权益得到明确之后,应当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那部分的资产权益裁定解除相应的控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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