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亦可称之为特别地域管辖,乃依据被告之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以及法律事实发生地这三个基准来进行司法管辖区划的制度。其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体现在专属管辖之中,后者乃指法律明文强制规定特定类别之诉讼仅能由特定法院进行审判,而其他法院则无权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同时也禁止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该管辖权进行变更。相较于其他法定管辖而言,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及强制性的特点。专属管辖乃是法院管辖制度中独特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仲裁领域并未设立专属管辖制度。
2024-05-18 16:05:50 回复
解析:
特别地域管辖亦可称之为专属地域管辖,指的是按照被告居住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点以及法律事件发生之地这三个因素作为衡量指标来决定司法管辖的权限。
相较之下,专属管辖则是法律明文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任何其他法院对此都不得拥有管辖权,并且当事人之间也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变更管辖的协议。
与其他因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的管辖方式相比,专属管辖具备了优先性、排他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专属管辖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特有的一种管辖制度,而仲裁领域并未设立专属管辖的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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