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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机动车辆在道路交通中引发了意外事故,而机动车所有者对该事故负有责任,那么他们就须要负担起连带性的赔偿义务。
然而,当由于租赁或借用等情况导致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使用者并非为同一人时,若在事故发生之后被认定为是该机动车一方的过失所致,则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024-05-18 12:5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