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材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被视为有效的证据。
然而,其能否用于支持某项主张还需根据具体情境来进行评估。若此类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相关法律明文禁止的方式获取,那么这类证据就无法被用来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反之,倘若此类录音录像材料并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亦无悖于法律规定,便足以作为法定诉讼程序中的定案依据。
解析:
录音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是被认可和允许的。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录音资料的获取方式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那么这些资料将无法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反之,如果这些录音录像资料并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它们便有可能成为确定案件结果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专业解答电动车事故双方在协商中达成的录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录音文件被视为有效的证据类型之一。然而,作为证物的录音需视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若录音资料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所禁用的方法所得,那么这些录音将无法作为确认案件真实性与合理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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