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可归纳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物归原主。也就是说,当因为缔约过失导致合同被司法机构判定无效或者被宣告撤销后,产生缔约过失方基于这份合同所获取到的所有财产,都应该全数归还给受到损失的那一方。若双方已经完成了财产的交付,则应由双方互相返还,剩下的部分则由缔约过失方再次进行返还。
其次,折价补偿。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由于缔约过失方从这份合同中所获得的财产已经损坏、毁灭无法返还,或者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已经失去了返还的必要性,那么就需要对这些财产按照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补偿,以此来弥补其中一方所承受的损失。
第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应用最为广泛的责任形式之一。当一方因为缔约过失,无论是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者被撤销,只要给另一方带来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就必须依法给予赔偿,以填补对方的损失。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和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结合起来使用。
最后,各负其责。即如果缔约双方都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且都给对方带来了损失,那么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析: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手段主要包含如下四种:
首先,恢复原状,即当因缔约过失而使得所缔结合约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导致缔约过失的一方因这份合同获得的任何财产,理应全额归还给蒙受损失的另一方。
其次,折算补偿,若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取消之时,缔约过失方因该份合同获取的财产已经毁坏、消失无法返还,或者由于情况变化已无返还之必要,则应对该财产按照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折算补偿,以弥补受损方所承受的损失。
再次,赔偿损失,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应用最为广泛的责任形式。
无论当事人一方因为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无效,抑或是被修改或撤销,只要给对方带来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就应该依法给予赔偿,以填补受害方的损失。
最后,各负其责,即若缔约双方皆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且均对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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