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1303116808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解析:
关于夫妻离婚房屋分配的司法裁决有如下规定:
1.若夫妻中有任意一方在婚前以全额付款方式购置房屋并在婚前或婚后成功领取房产证,则该房屋应当视为属于婚前购房的那位配偶单独所有,另一方在离婚后将无权对这套房产提出任何分割主张。
2.婚前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增添另一方为房屋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形下,该房屋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均未犯有任何过错,那么原则上应平等地分割此项财产。
3.用婚前个人全额付款购买房屋,并在购房合同中同时署名两位当事人,若未作出特殊约定,则该房屋应被视为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无论是出售还是抵押,都需要由双方共同完成。
如若双方曾达成协议,明确各自所占份额,则可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别持有该房产。
4.若在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然而在婚前成功领取的房产证上仅有一方的姓名,若另一方否认自己在购房过程中所出的资金贡献,且坚持认为该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则法院将不会对此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