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梧州法律咨询 > 梧州公司变更法律咨询 > 药品质量负责人变更需提供资料有哪些

药品质量负责人变更需提供资料有哪些

陈** 广西-梧州 公司变更咨询 2024.05.17 14:47:00 446人阅读

药品质量负责人变更需提供资料有哪些

其他人都在看:
梧州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梧州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欲变更其质量负责人时,请您务必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首先是《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接下来是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应任命或聘任通知文件,如未设有主管部门,您需要递交的则为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原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变更意见的股东会会议纪要。
同时,您还需提交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的详细履历、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除此之外,企业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也需额外提供岗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对其岗位性质的自我保证声明。
最后,别忘了附上《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对于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来说,变更质量负责人所需提交的资料略有不同。同样需要准备的是《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然后向企业传达相关的任命或聘任通知文件,同时向劳动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用工材料。在这之中,质量负责人所需提交的还有个人详细简历、职称证书、岗位资质证书、离职工证明信、暂住证、本人身份证件等的原件与复印件。特别提醒的是,若该质量负责人为药学技术人员,还需说明其上岗工作时间段,并且该声明书需由企业法

2024-05-17 18:50:45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针对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进行质量负责人变更时所需提交的各项材料,我们做出如下详细说明与列举。
首先,企业需要提交的是《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表格,之后便是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任命或聘任通知书的原件,如无主管部门的话那么就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文件或者原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纪要。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建议提交拟变更后的质量负责人的详细履历、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除此之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还需分别提供岗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的自我承诺书。
最后,请务必带上已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其副本、《营业执照》以便现场审核。
邻近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要求,涉及到的变更事项同样是质量负责人。
此时,你需要递交的是同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此外就是公司内部的任命或聘任通告(必须要有加盖劳动部门公章的用工材料作为凭证)。
接着,你还需要提供质量负责人的详细经历和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资质证书及其附件,同时也需要提供离职证明、暂住证以及本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
接下来,请授权质量负责人撰写一份自我保证声明,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们确认签名。
最后,药学科技人员需要特别注明他们的工作开始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024-05-17 14:48:00 回复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