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进行保险诈骗(包括工伤保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L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男子租车后伪造手续抵押换钱被告人贺某某游手好闲,却好面子,经常用租来的汽车冒称是自己的在朋友面前显阔。2009年8月15日,一个好友因结婚让其开车帮忙接亲,贺某某遂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轿车给朋友帮忙,因喝酒误事,贺某某到了约定的时间未能将车归还租赁公司。贺某某自知因违约将被加倍罚款,于是动起歪念。通过朋友伪造了该车的假手续后,将车抵押典当,得款55000元。后来,贺某某又用相同的方式,诈骗7起,诈骗得款46.3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诈骗罪如何认定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车辆手续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典当公司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以诈骗罪,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确认是套牌车后,民警会按规定扣车,接着就对该车是否涉及盗窃、抢劫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车辆有犯罪记录嫌疑的,可移交给刑侦民警继续深挖调查。如果没有,就按程序行事,扣车三个月,三个月后,车主可凭有效证件,证明车辆来历,在明确车辆来历,并无其他违规行为后,可将车辆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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