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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十四个罪名是什么

甯** 广西-北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7 12:32:00 356人阅读

自侦十四个罪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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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解析: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对于其自身在侦察阶段所涉及的14项罪行有着明确的限定,这些罪行包括: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以及徇私枉法罪等。
同时还涵盖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纠纷,如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
此外,检察院也有可能面临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问题。
另外,检察院还需要对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行为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024-05-17 12: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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