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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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遇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务且目前身处异地的情况下,倘若经沟通尝试仍无果可寻,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便有权考虑向法庭提起诉讼。
该诉讼需在被告所在地或借款合同签署地点的相关司法机构进行立案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诉讼实效性,原告需在被告逾期未偿债行为发生之日起过去的三年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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