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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的类型是什么

李** 江西-九江 司法文书咨询 2024.05.16 10:36:00 306人阅读

执法监督的类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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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根据实施监督的主体享有的监督权利特性的不同,可以将监督分为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两类。
其中,国家监督以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坚实后盾,是一种行之有效且受到广泛重视的监督手段。
相较之下,社会监督亦被称为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涵盖了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以及广大民众等群体对于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实施的监督。
这种监督形式最为显著的特征在于,监督权并不具备“国家权力”的性质,仅仅是一种具有法律影响力的社会活动。
(2)依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是否隶属于同一组织体系,可将监督划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大类别。
内部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所开展的监督活动,是行政系统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类监督中最为频繁、最为直接的一种。
具体而言,内部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监察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等多种形式。
而外部监督则是由除行政系统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此类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
内部监督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之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一定程度的外部监督作为保障,同时也离不开外部制约的社会环境支持;
同样地,外部监督也无法脱离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
唯有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融合,充分发挥两者各自的优势,方能实现监督的最终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24-05-16 10:38: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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