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暂予监外执行,即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因健康状况无法适应当前囚犯无法在监狱或其它封锁场所服刑的囚犯,经过合法程序,通过暂停囚禁并在
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随着时间推移,倘若批准暂予
监外执行的条件不再具备,即使刑期尚未全部履行完成,亦或是符合终止监外执行的相关条件,执行机构仍需依法将该囚犯收回监内继续执行。此项制度要求满足以下条件:1.必需是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囚犯,且正处在执行期间;2.须具有以下任意一种特殊情况:(1)患有严重疾病,需
保外就医。(2)身为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囚犯,由于自身不能独立生活,若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区造成危害,则可以考虑进行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