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未批准逮捕之后,法官通常并不会做出相应的判罪裁决。仅有当案件侦查工作完成且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至检察院,经过检察院严格审查之后,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法院才有可能对该案做出判决的职责。
然而,对于检察院未批准逮捕的情况,法院并不需要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至于具体的判决结果,则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当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之后,该犯罪嫌疑人将面临较轻或者无罪的法律判决结果。
原则上说,只有在案件完成全部侦查工作并移交至检察院审阅之后,如果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对其提起诉讼时,法院才会启动审判程序进行相应的裁决。
因此,对于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的案件,法院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判决,具体的判决方案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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