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对于离婚当事人在结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曾就此作出过特殊约定,否则不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其次,关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问题,他们有权利自行商议并对其进行处置,如若协商无果,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由法官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遵循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进行裁决;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曾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期间名下所获得的财产将归彼此所有,那么应严格依照该约定执行;又鉴于全职太太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大,因此在离婚时,她们有权向男方提出补偿要求,而男方也必须对此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当离婚时出现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试图通过伪造债务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侵权方实施惩罚性措施,即减少其份额甚至完全剥夺其所有权。
然而,如果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在进行离婚时,关于财产分配的事宜必须严格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首先,在任何情况下,若当事人之间并未就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婚前财产作出特殊的约定,则该部分财产无须列入分割范畴内;
其二,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各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进而自由处置;
如若未能达成一致,便应由法庭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照顾未成年人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裁决;
第三,协议双方若已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那么便应依照此约定进行处理;
第四,当全职太太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过多的义务时,在离婚之际,她有权向男方提出补偿要求,而男方也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在离婚过程中,若有一方故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试图通过伪造债务来侵吞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这一方,法庭将可能采取少分甚至不分的惩罚措施。
然而,在离婚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仍可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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