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此房产归属于某一方之单独所有物,则其主动放弃所有权应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他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若遇此类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时,其中一方选择放弃持有房屋所有权,而另一方坚持宣称自己对房屋享有权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便需要请相关的估价机构按照市场上通行的定价标准对此房产进行全面评估。随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向主动放弃所有权的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倘若双方都决定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并将所得款项进行合理分配。
解析:
若涉案房产系某方个人所有,那么其放弃所有权实则为单独法律行为,与另一方无直接关系。
然而,倘若该房产被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此时当一方主动宣布放弃房屋的所有权时,另一方如有异议主张房屋权属,应由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市场现行价格对该房屋进行全面评估,然后由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主动放弃所有权的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若双方均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并在所得款项中进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
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
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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