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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审胜诉对方告到高院如何应对

蒋* 江西-九江 交通事故诉讼咨询 2024.05.13 17:34:00 394人阅读

交通事故二审胜诉对方告到高院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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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被告收到由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原告所提起诉讼之起诉书之后,必须为可能面临的应诉事项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首先,应当认真阅读起诉书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精心撰写并提交一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要求的答辩状;
其次,涉及到答辩状的提交期限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计算,被告方需在十五日内完成答辩状的提交工作;
最后,即使被告方未就起诉书内容进行答辩,也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法定程序正常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若存在反诉情形,被告方可在答辩过程中适时提出反诉请求;
此外,如果被告方认为受诉法院对于该案无管辖权,则有权在答辩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在整个应诉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方还需要积极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后续的庭审环节中能够有效地展示己方观点,反驳对方主张,从而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4-05-13 17:35:00 回复

你好,有证据证明的正常情况是没有问题,因为上诉只有十五天 的时间,建议尽快带材料给律师分析,谢谢

民事诉讼一审胜诉,二审也有败诉的可能。
二审是否胜诉取决于原告是否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如果证据充分,可以获得胜诉。如果证据不充分,而被告上诉后有新证据提交的,可能会败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如果对执行标底存在异议,可以在接到裁决书或是判决书之后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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