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允许。
首先,若您在轻微肇事逃逸之后与对方达成了私下解决的协议,并且尚未进行相关报告,那么便可和平结束此事;
然而,若是已经进行了报案处理,那么行政处罚部分便不可再行私下解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即机动车驾驶员在面临交通事故时,不仅没有立即停车并保护好现场,反而擅自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责任无法得到明确认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逃避或推卸责任。
解析:
很遗憾地告诉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行不通的。
首先,关于轻微肇事逃逸后与对方达成和解的问题,如果未进行报案处理,那么这起事件便可以告一段落;
然而,如果已经向警方如实申报了此事,那么很大程度上,行政处罚部分将无法通过私人协商来解决。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际,擅自逃跑出事地点,使得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难以明确界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逃避或推卸应负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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